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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
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1、申请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2、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3、变更
经营主体变更、变更业务种类、域名变更、业务覆盖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住所变更、公司名称变更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1、概念:文网文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业务发展报告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互联网文化产品: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都可以说是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 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7)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8)办公场地证明;
(9)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