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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转让

企业并购/转让
业务运营及续期 1、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运营游戏最核心的资质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算迈进了游戏运营的大门,此后再根据 推广方式和运营方式的不同分别申请因特网信息服务、游戏备案、游戏版号等资质;
2、因特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因特网信息服务是在网站涉及经营性以及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时申请的,在游戏运营的环节中主要作用于开通在线支付以及其他 信息/活动收费等栏目功能;
从法规来讲-《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属于因特网信息服务的文化类前置审批文件;网站设计到游戏等文化类产品时,是需要先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拿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可以申请因特网信息服务的;
3、游戏备案-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是文化部针对游戏内容的审核,在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经过文化部的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
4、游戏版号-ISBN版权号、ISBN号、电子出版物号;
主要作用于游戏产品的光盘发行、书刊发行、杂志发行;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游戏版号的要求实际上与文化部是一致的,要求在游戏 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就要办理;
但由于我们国内从业者对版权以及发行实况的概念缺乏或是其他考虑,已上线的游戏产品中仅有不到60%的企业申请了游戏版号。 而其中一部分更是在发生了版权纠纷以及发行需求之后才开始申请的;按照审批要求,申请阶段是必须停止一切收费的,故而这些企业 在运营阶段完全停止3-4个月来申请版号,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这里建议所有的游戏运营企业,尽量在游戏上线之前申请, 以备不时之需;车到山前才找路的,是赌者、是侥幸者、而非智者;
5、入驻淘宝所需的“四证”
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运营+虚拟货币发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
文化部游戏备案
6、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 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 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 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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